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合理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种植庇荫乔木、建设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等绿化措施。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种植庇荫乔木、建设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等绿化措施。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