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选用经济实用的乡土适生树种,提高市树、市花种植比例,控制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品种,保护植物多样性,符合生态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