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山体、水系、城市绿地等资源,建设以林荫路为主,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地、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