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棚户区改造、违法建设拆除等腾出的一公顷以下的地块,应当主要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确需用于其他建设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