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因城市绿线调整确需减少原规划绿地面积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足规划绿地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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