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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