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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