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