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