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取天然孳息等经济收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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