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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