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济宁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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