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可以并处树木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