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评估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