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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