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7-29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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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加强社... 第四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文明... 第五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第六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 第七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九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 ... 第十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谈举... 第十一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交通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 第十二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 第十三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区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积极参与楼院、社区... 第十四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家庭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视家庭教育,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儒家优秀... 第十五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生态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 第十六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文明上网,不浏览、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封建迷信、暴力等不良信息,不... 第十七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聚众闹事,维护正常医疗... 第十八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崇尚科学,抵制邪教,反对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在... 第十九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 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 第二十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质量。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尊师重教,协助教师做好学生的教育培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教育教学秩序。 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 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关爱、尊重英雄模范、烈士、军人及其家属,不得侮辱英雄模范、烈士和军人。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及遗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应当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 第二十九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特困家庭未成年子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 第三十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道德模范、身... 第三十二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 第三十三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母婴室、... 第三十四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建... 第三十五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守则、...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培育优良校... 第三十七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逐步健全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道路交通管理执法... 第三十九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移风易俗工作,推进婚丧礼俗改革和节地生态安葬。 第四十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并推动落实。 第四十一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制止城乡建设... 第四十二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强化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行业经营者、从业者和旅游者自觉遵守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行... 第四十四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依法制止和查处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医... 第四十五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岗位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第四十七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 第四十八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公布... 第四十九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人... 第五十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 第五十二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