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