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应当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范畴,逐步完善学生志愿服务档案管理。
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多样性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多样性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