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应急小屋等应急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