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及遗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维护捐献者的尊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