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和社会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成就和文明行为典型事例,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新闻媒体应当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
鼓励、支持、引导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宣传。
新闻媒体和社会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成就和文明行为典型事例,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新闻媒体应当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
鼓励、支持、引导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