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尊师重教,协助教师做好学生的教育培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教育教学秩序。
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开设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营业场所、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成人用品经营场所等。
中小学生不得实施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行为。
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开设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营业场所、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成人用品经营场所等。
中小学生不得实施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