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
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
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