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聚众闹事,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