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聚众闹事,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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