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生态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二)节约资源,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分类收集、投放垃圾,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文明用餐,反对铺张浪费;
(四)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适度合理包装,反对过度包装;
(五)其他生态保护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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