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家庭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视家庭教育,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儒家优秀传统文化;
(二)建立平等、互敬、互爱、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
(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四)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强自立能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重视家庭教育,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儒家优秀传统文化;
(二)建立平等、互敬、互爱、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
(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四)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强自立能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