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二)爱护旅游资源,不损坏、攀爬、刻划、涂污景区的景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三)遵守景区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服从景区管理,不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五)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二)爱护旅游资源,不损坏、攀爬、刻划、涂污景区的景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三)遵守景区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服从景区管理,不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五)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