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喧哗,不说粗话脏话,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二)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三)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遵守安全规定,有序上下;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五)露天表演、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甩鞭、抖空竹、投掷飞镖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
(七)不侵占、挪用、污损按照规定配备的母婴室及其设施、设备;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喧哗,不说粗话脏话,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二)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三)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遵守安全规定,有序上下;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五)露天表演、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甩鞭、抖空竹、投掷飞镖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
(七)不侵占、挪用、污损按照规定配备的母婴室及其设施、设备;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