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尊老爱幼。维护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行业规范守则等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