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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