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