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