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