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区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爱护社区环境,不乱堆杂物,主动清扫楼道卫生;
(三)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私拉乱扯电线,不乱停乱放车辆;
(四)装修房屋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安全;
(五)不在公共绿地、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晾晒衣物等;
(六)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不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七)依法文明养犬;
(八)其他社区物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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