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文明上网,不浏览、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封建迷信、暴力等不良信息,不侮辱诽谤他人,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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