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崇尚科学,抵制邪教,反对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在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奠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