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质量。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周到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