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并推动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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