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并推动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