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移风易俗工作,推进婚丧礼俗改革和节地生态安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