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逐步健全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常态化,依法、及时制止不文明交通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