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