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