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四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帮助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解决实际困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