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母婴室、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公共无障碍设施、智能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鼓励利用互联网等技术错时共享使用单位、个人停车位等资源,推动智能停车信息服务产品在交通运输行业有序规范发展。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沿街商户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鼓励利用互联网等技术错时共享使用单位、个人停车位等资源,推动智能停车信息服务产品在交通运输行业有序规范发展。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沿街商户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