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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