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本单位人员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