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本单位人员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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