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毁或侵占公共设施、损毁或者侵占绿地、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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