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强化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不公平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