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行业经营者、从业者和旅游者自觉遵守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并制止不文明旅游行为,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