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依法制止和查处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的就医环境。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的就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