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